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76号
申请人:唐X
申请人:龙XX
申请人:刘XX
申请人:阳X
申请人:邓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号
负责人:万忠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唐X等5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并听取了双方意见。因案情复杂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指导、监督职责,指导监督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复印康xxx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合同、收益明细等资料,包括东南西北门的广告合同、道闸广告合同、电梯广告合同、铁塔信号合同等共有部位合同(对方营业执照、联系方式等)及其收益明细。
申请人称: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月30日进入康xxx小区进行应急管理,近六个月业主不了解该公司经营康xxx小区共有部分的具体情况。2024年10月14日,业主刘xx、阳X向大岭社区谢XX同志提出复印申请。10月15日,业主刘xx、阳X向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舒情同志提出行政履责申请。因业主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护,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指导、监督职责,立即指导监督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复印康xxx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合同、收益明细等资料,包括东、南、西、北门的广告合同、道闸广告合同、电梯广告合同、铁塔信号合同等共有部位合同(对方营业执照、联系方式等)及其收益明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建议大岭社区到康xxx小区物业公司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协助业主行使知情权。大岭社区居委会在收到被申请人建议后,从康xxx小区物业公司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并复印了外包合同和经营合同,至2024年11月8日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包合同:《环境一体化承包合同书》《秩序服务委外合同》《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经营合同《株洲康xxx项目直饮水机合作合同》、电梯广告合同《高科康xxx项目电梯轿厢合作合同(海润广告)》。申请人已从大岭社区居委会复印了上述合同和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也已知晓其联系方式。对于收益明细,康xxx小区业主黄XX已从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复制。对于以后的经营合同、广告合同、收益明细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每半年公示一次。
经审理查明:因康xxx首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选举产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目前由大岭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2024年4月30日,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康xxx小区进行应急管理。
申请人唐X等五人向大岭社区提出申请,要求复印康xxx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合同、收益明细等资料,包括东南西北门的广告合同、道闸广告合同、电梯广告合同、铁塔信号合同等共有部位合同(对方营业执照、联系方式等)及其收益明细。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唐X等五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指导监督职能,要求大岭社区督促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复印康xxx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合同、收益明细等资料。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向大岭社区作出《建议书》,建议大岭社区将相关资料公开给申请人。2024年10月29日,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大岭社区居委会作出《〈关于复印康xxx小区共有部分经营合同和收益明细的申请〉的回复函》,告知申请人唐X等五人大岭社区已与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可以直接到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复印相关资料。2024年10月30日,刘XX接收《〈关于复印康xxx小区共有部分经营合同和收益明细的申请〉的回复函》,同时两人前往大岭社区复印了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外包合同。2024年11月8日,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xxx物业服务中心作出《情况说明》称,大岭社区通知其将会有园业主索要小区公共收益合同及收益金额数据随后在2024年10月底,黄XX到康xxx物业服务中心打印了小区电梯广告收费发票和小区直饮水机收费发票。同时黄XX已通过社区取得康xxx小区公共收益相关合同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复印康xxx小区共有部分经营合同和收益明细的申请书》《行政履责申请书》《〈关于复印康xxx小区共有部分经营合同和收益明细的申请〉的回复函》《情况说明》、康馨家园相关资料归档登记表、谈话笔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指导、监督的法定职责人申请复议。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行政履责申请书》后,向大岭社区作出了《建议书》,督促和建议大岭社区将相关资料向申请人及相关业主公开。同时,大岭社区及株洲xxxx物业公司也向黄建伟等相关业主公开了案涉资料。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唐X、龙XX、刘XX、阳X、邓X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