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88号
申请人:邱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于2024年11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2021年—2023年7月开园期间法人登记证上的地址,并非之前申请公开登记上的地址。2020年8月25日,高xx幼开办资金就已拨付到位,而高XX幼竞标时间是2021年9月16日。幼儿园还没竞标钱已拨付是违法行为,应公开给群众监督。株洲xxxxx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是被申请人出具的,被申请人称非制作机关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程序合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四点内容进行了据实答复,没有遗漏,实体合法。
关于“1.2021年—2023年7月开园期间法人登记证上的地址,并非是之前申请公开登记上的地址,请公开 2021—2023年开园时登记地址时间的登记证。依法公开。”
根据2024年1月26日株洲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接收的邱x来信及附件资料中含有株洲市天元区高XXXX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申请人本身就持有此复印件。且被申请人已于1月24日、3月1日、3月5日向申请人进行了当面出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于申请人的重复申请不予受理。对此,被申请人亦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予以说明。
关于“2.高XX幼拨付开办资金5万元,在2020年8月25日就已经拨付到位,而高XX幼竞标时间是2021年9月16日,幼儿园还没有启动竞标,钱已拨付,是拨付到个人账户,还是到高XX幼单位账户。违法行为应公开让群众监督”
资金拨付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公开。若申请人认为高XX幼开办资金拨付存在问题,属于举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可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关于“3.株洲xxxxx有限公司资质证明,天元区教育局明确出具证明启睿具备办园资质,怎么会非本机关制作。”
第3点中列举的株洲市xxxxx有限公司的所有项目的证件,均非被申请人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1、高XX幼2021年至2023年7月开园期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申请书,法人登记证。2、高XX幼2021年至2023年的法人在2020年是事业编的相关证明,包括期间的招考过程以及结果。3、2020年8月25日拨付给高科第二幼儿园开办资金5万元的去向,以及当时经办人姓名、收款单位、联系方式、入账的详细财务凭证。4、株洲市xxxxx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包括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办学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另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2024年1月18日、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12日就株洲市xxxxx有限公司的办园资质及株洲市天元区高科第二幼儿园的办园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资料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分别予以答复。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现场查阅信息照片、听取意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申请人就“高XX幼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设立申请书”“高科第二幼2021年至2023年的法人的合法身份,在2020年是事业编的相关证明,包括期间的招考过程以及结果。”“株洲市xxxxx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包括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办学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等信息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对于其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部分并未给予指导和释明,也未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进行补正。同时,对于信息公开答复中不予重复处理的部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已就申请人请求事项进行公开,被申请人未能完全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