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89号
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株洲市XXXX有限公司的事项是否立案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7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电话无法接通,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
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明显不当,且被申请人不能书面审查,要实际审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在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的天猫商城店铺购买“七色糙米杂粮”的举报。收到举报后,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被举报方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被举报方不在本地无法联系,不能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将该线索依法移送至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以上处置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9月9日通过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经全国12315平台记录显示,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 295次,举报75次。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时属于一般消费者,但其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如其诉求未得到全面支持继而申请复议,其申请复议的目的已经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其行为不应被鼓励和提倡。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进行处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商城的店铺“星鹰运动旗舰店”购买了三份共5斤七色糙米杂粮,支付价款共计117元。2024年9月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涉案商家宣传涉案食品可以减肥,属于对普通食品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违反广告法,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2024年9月3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1902室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商户在住所地无实际经营行为。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详细情况说明: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依法不予受理”。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A98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天猫商城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3年12月12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涉案商户,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
以上事实有购买订单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A98号《案件线索移送函》、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属于同时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处理。
对于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已经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情况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而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申请人的权利保护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