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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291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91号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永安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府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追加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永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第三人,并延期三十日审理,听取了各方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的法定职责违法,督促并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9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永安社区未经申请人的许可,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永安社区老屋组全体居民身份号码信息、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多处公共场所(已知诚城小区、王家坪街道)公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权。申请人当即用手机向被申请人报案,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到现场后,仅进行了简单的询问,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永安社区侵害申请人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至今没有被制止且在延续。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刘XX在2024年9月30日上午10时许,拨打了110报警称,株洲市天元区永安社区工作人员在栗雨街道永安社区张贴《永安社区老屋组拆迁人员名单公示》,侵犯其人身权利。民警到达现场电话联系社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其这是居民自治组织的行为,其人身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如果申请人对此不理解可以自行前往永安社区或者办事处了解具体事宜,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在此过程中,处警民警都是依法依规履行职务。
  2、天元区永安社区工作人员在栗雨街道永安社区张贴《永安社区老屋组拆迁人员名单公示》的行为属于居民自治组织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刘建新对株洲市天元区永安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不理解、不认可,可以向其同级或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三人称:为妥善解决老屋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老屋组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社区分组对老屋组居民进行了上门摸底排查,并多次召集老屋组居民召开会议。基于对历史的尊重、对民意的重视以及对现实情况的考量,决定按照不同地块及家庭成员情况,对老屋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合理土地款分配。因此,必须对组内人口信息进行严格核实,并通过榜单进行公示,以便顺利开展下一步的分配工作。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30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拨打了110报警,称株洲市天元区永安社区工作人员在栗雨街道永安社区张贴《老屋组居民户籍信息公示榜(第一榜)》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利。被申请人民警到达申请人报警的诚城小区后,现场查看到张贴盖有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永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的《老屋组居民户籍信息公示榜(第一榜)》,随后被申请人电话联系永安社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了解,被申请人现场告知申请人,该行为是居民自治组织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如果申请人对此不理解可以自行前往永安社区或者办事处了解具体事宜。
  另查明,为解决老屋组历史征拆中的遗留问题,永安社区于2024年9月29日,在永安社区居委会王家坪街道公告栏及诚城小区内张贴了《老屋组居民户籍信息公示榜(第一榜)》,榜上列有:户主姓名、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户籍注销情况及备注栏。在公示榜下方备注有:“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五个工作日内反映到永安社区。”并提供了永安社区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以上事实有永安社区上户记录及照片、会议照片、《接处警(事)件登记表》《栗雨派出所处警情况说明》、公示照片、处警视频光碟、谈话笔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本案第三人永安社区为妥善解决申请人所在老屋组历史遗留问题,将征地补偿款公平公正地内部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对组内人口户籍信息进行核实并公示,用于后期开展款项分配工作。永安社区在限定期限内对老屋组户籍信息进行张榜公示,并在老屋组组民聚居处张贴,系为保障老屋组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合理限度。
  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对申请人报警事项进行核查,当场判断认为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