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93号
申请人:刘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xxxx公馆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的合同一份以及其他附件附图附表。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公开xxxx公馆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的合同一份以及其他附件附图附表。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上述申请公开的内容均不在其单位审批、制作和保存,也不在其单位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认为,根据《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被申请人作为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并保存相关资料,其答复称不在其审批、制作和保存以及不在信息公开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0月28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描述存在“xxxx公馆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由此可以合理推出案涉小区是存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备案职责并在申请人申请时予以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根据被申请人的机构职能设定,相关日xxxx公馆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合同以及其他附件附图附表均不在被申请人处审批、制作和保存,也不在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要求公开xxxx公馆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的合同一份以及其他附件附图附表。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向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去函检索xxxx公馆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资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均不在被申请人处审批、制作和保存,也不在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范围。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函》、检索照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复函》、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其申请内容进行了查找,但未查找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