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96号
申请人:袁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92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哇湛雨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中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92号《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1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 (XA67786123237)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书面举报株洲市天元区哇湛雨百货商行经营销售的唐和唐牌L-阿拉伯糖为假货,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举报,依法组织行政调解,责令被投诉人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按照举报奖励办法依法奖励申请人;将案件处置结果书面回复。被申请人收到后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称:针对投诉,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并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依法不予受理。由于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决定不予立案,并已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有管辖权,被举报人申办相关证件时提供了虚假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实施处罚。被申请人消极作为导致被举报人逃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并责令依法限期重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拼多多APP 下单,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唐和唐牌L-阿拉伯糖”,付款13.4元。申请人称根据生产商告知的LOGO变更事宜认为其买到的该产品是假货,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被申请人2024年11月8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当日到达注册地址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址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并未在该地址经营,注册留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举报决定不予立案,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发函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电话告知申请人,并于2024年11月12日寄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92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哇湛雨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申请人已签收。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0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哇湛雨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的店铺“食品小店啊”购买了“唐和唐牌L-阿拉伯糖”,支付价款13.4元。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67786123237)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天元区哇湛雨百货商行经营销售的唐和唐牌L-阿拉伯糖为假货,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责令退货退款、赔偿损失并要求奖励,同时将处置结果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11月8日到达株洲市天元区哇湛雨百货商行注册地址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612-T851 (集群注册)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申请人发现该地址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并未在该地址经营,无法联系到负责人。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92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哇湛雨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并于2024年11月14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品购物截图、商品外包装照片、《举报投诉信》、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92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哇湛雨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邮寄单、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截图、案件线索移送函、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所购买的商品为假货,请求依法处理,责令退赔并要求奖励,属于同时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分别予以处理并在期限内告知,符合程序规定。
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现场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属集群注册网络经营,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92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哇湛雨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