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97号
申请人:胡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2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动公开其所申请的第5项(石头组全部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等政府信息)及第10项(成立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依据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石头组全部宅基地使用详细情况,包括宅基地审批、审核及结果等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等信息是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所称属于天元区自然资源局和征地协调服务中心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向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拒绝公开该政府信息,不履行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0项内容,被申请人称因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已撤销,相关资料及公章已销毁无法提供。申请人不认可且认为该回复违法,理由如下:1、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工作至今未完成,仍有部分房屋未依法完成征拆工作,其指挥部已撤销明显违法。2、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部相关成立的文件和依据应当保存并存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存档期限应为20年或30年,被申请人回复相关资料及公章已销毁,明显不当或违法。3、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被申请人并未销毁,只是拒绝向申请人公开。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九项的石头组征地补偿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宅基地使用详细情况(包括审批、审核及结果等)的政府信息制定、保存主体并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其他内容可向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株洲市天元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了解获取该信息,答复内容于法有据。此外,被申请人确无申请人第十项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次补充和补正版)》,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回复,其中认为申请人的房屋存在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和列入征收范围的相关依据、凭证。2、石头组征收具体实施情形、程序。3、农用地转用审批单(最新的)。4、征地公告(最新的)。5、石头组全部宅基地使用详细情况,包括审批、审核及结果等。6、石头组土地征收详情及凭证。7、石头组房屋征收详情及凭证。8、石头组土地是否被征收的依据和凭证。9、石头组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详情(含石头组土地总亩数、单价,土地征收总款数据,及人均有多少补偿款等详细数据和凭证)。10、成立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依据。”
2024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第1、3、4、6、7、8、9项分别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应附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0项内容因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已撤销,相关资料及公章已销毁,无法提供,其他申请内容申请人可向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株洲市天元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提供联系地址。
申请人收到该答复后对被申请人答复书中的“第5项、石头组全部宅基地使用详细情况,包括审批、审核及结果等;”及“第10项、成立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依据”回复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次补充和补正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湘0203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2024)湘02行终69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株洲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33区4期)项目公示榜照片、挂号信单号查询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信息公开答复称政府信息不存在而引发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应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本案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进行合理的查找和检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