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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年156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56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在株洲易赞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saunaroom旗舰店买了一包泡脚药包,订单号:3882649140465526846。广告页面宣传这个中药包有减肥燃脂、祛痘、排毒祛湿、安神助眠的功效。收到货后发现这个药包没有药品批文,外包装也没有标注广告所宣传的功效。因商家涉嫌售卖不合格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实际经营地应是被举报人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住所,也是其法定经营场所。被申请人系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的办理、颁发部门,且证照中载明的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1709号,属于被申请人的辖区。被申请人有权限也有法定义务进行处置。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营业,被申请人未进行变更登记、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未向网店平台地监管部门和已经掌握的被举报人其他经营地址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发函协助调查,调取、固定证据,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 平台登记的关于在株洲易赞商贸有限公司淘宝平台店铺购买“草本足浴包”的举报。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案涉商户不在本地,无法联系不能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将该线索依法移送至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决定不予立案。以上处置情况,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全国 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反馈。

 经全国12315平台记录显示,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32次,举报50次。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时属于一般消费者,但其申请复议的目的已经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其行为不应被鼓励和提倡。

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进行处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在株洲易赞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saunaroom旗舰店买了一包泡脚药包,订单号:3882649140465526846。广告页面宣传涉案产品有减肥燃脂、祛痘、排毒祛湿、安神助眠的功效。收到货后发现没有药品批文,外包装也没有标注广告所宣传的功效。因商家涉嫌售卖不合格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进行举报。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商户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1709号开展实地核查。经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立案告知,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株洲易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将原注册地址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二十四区创业广场负一层12-13-14号商铺(集群注册)变更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1709号。

以上事实有商品交易页面截图、商品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现场核查认为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于网络经营,但并未提供足以证明案涉公司无法联系的证据,案件仍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同时,根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未明确告知举报人应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亦未将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