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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年15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59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天元区岁约茶叶店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做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天元区岁约茶叶店销售不合格产品,于 2024年7月2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投诉人未在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被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人违反了《条例》规定,应当抄送拼多多平台,并要求拼多多平台予以配合,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罚。同时,被申请人未将商家列入经营异常程序违法,属于严重的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天元区岁约茶叶店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红茶”的投诉举报。

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经现场核查,案涉商户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依法不予受理。

 对于被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案涉商户不在本 地,无法联系,不能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其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将该线索依法移送至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处置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制作《关于对 天元区岁约茶叶店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A61号),并邮寄给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进行处 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3日,申请人在天元区岁约茶叶店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小师妹浅浅的茶”购买了“可定制杯中茶一次性纸杯自带茶杯”二十杯,支付价款22.89元。商品从湖南省长沙市发出,至贵州省六盘水市被签收,快递单号:7842455018659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内容为投诉举报案涉商户生产厂家以及执行标准等信息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标准,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书面告知、责令案涉商户赔偿、依法奖励。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对天元区岁约茶叶店登记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栗雨工业园区52区千禧实业生产辅助用房(1)201-5-6-1303260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邮寄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A61号《关于对天元区岁约茶叶店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以及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于2024年6月30日签收。

申请人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提出被申请人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案涉商品的生产厂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地进行处理。

另查明,2024年6月25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住所无法联系,天元区岁约茶叶店被列入经营异常。

以上事实有商品交易页面截图、商品照片及物流信息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A61号《关于对天元区岁约茶叶店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所购买的商品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标准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书面告知、责令案涉商户赔偿、依法奖励,属于同时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分别予以处理并告知,符合程序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于网络经营。本案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管辖权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于网络经营,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发货地、签收地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管辖权限。

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未明确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亦未将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至平台所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申请人的权利保护要求。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