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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年161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61

      

申请人:张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7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因材料不全,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于2024718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经立案审查,本府2024724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4626日在拼多多平台益生食品保健养生馆购买了茶。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号SC为食品生产许可,为普通食品。该产品店铺页面,详情页面介绍宣传脾胃虚寒胃灼胃痛消化不良食物流返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也涉嫌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查实,并督促商家联系协商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513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地址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虚假广告宣传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申请人提出涉嫌虚假宣传内容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 被举报人已经改正,将此商品链接进行下架,涉嫌违规链接已经删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立案调查。741526分,以全国12315平台方式告知反馈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法律依据,且202475日被举报人店铺产品未下架,并无整改,被申请人应当重新审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6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挂号信后,进行了初步核查,并且于202474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举报处置结果。被申请人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履行了法定告知职责,程序合法。

20247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初步核查和现场审查。202474日上午,执法人员到达湖南鑫思阳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住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527号御林逸景801号,湖南鑫思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灿到场配合调查及提供相关材料。

经现场调查,湖南鑫思阳贸易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店铺益生食品保健养生馆售卖的北京同仁堂丁香猴头菇沙棘茶该产品图片页面上标注脾胃虚寒,胃灼胃痛,消化不良,食物流返,喝好茶暖好胃等文字。北京同仁堂丁香猴头菇沙棘茶为普通食品,普通食品宣传有缓解胃痛等功效,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被申请人当场告知被举报人立即下架整改,并下达株市责改[2024]3-308号《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湖南鑫思阳贸易有限公司称涉案商品2024618上架。202474日接到下架责改通知后,当日下午下架修改产品页面,将脾胃虚寒,胃灼胃痛,消化不良,食物流返,喝好茶暖好胃改为了胃舒服了,吃饭香了,健康好茶,肠胃问题修改后重新上架。在2024618日至202474日期间,此款茶累计销量32袋。

因被举报人已及时改正,行为轻微并未造成不良影响。202474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12315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624日在湖南鑫思阳贸易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益生食品保健养生馆”购买了养生茶,支付价款39.5元。20246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商家宣传脾胃虚寒胃灼胃痛消化不良食物流返等,涉嫌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被申请人查实,并督促商家联系协商处理。20247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湖南鑫思阳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住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527号御林逸景801号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灿到场配合调查及提供相关材料。经查,案涉公司的拼多多店铺益生食品保健养生馆售卖的“北京同仁堂丁香猴头菇沙棘茶”该产品图片页面上标注“脾胃虚寒,胃灼胃痛,消化不良,食物流返,喝好茶暖好胃”等文字。“北京同仁堂丁香猴头菇沙棘茶”为普通食品,普通食品宣传有缓解胃痛等功效,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被申请人当场告知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立即下架整改,并下达株市责改[2024]3-308号《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474日该公司接到下架责改通知后,当日下午下架修改产品页面,将“脾胃虚寒,胃灼胃痛,消化不良,食物流返,喝好茶暖好胃”改为了“胃舒服了,吃饭香了,健康好茶,肠胃问题”,修改后重新上架,并称涉案商品于2024618日上架至202474日期间,此款茶累计销量32袋。

因被举报人已及时改正,行为轻微并未造成不良影响。202474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地址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虚假广告宣传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举报人提出涉嫌虚假宣传内容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举报人已经改正,将此商品链接进行下架,涉嫌违规链接已经删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立案调查。741526分,以全国12315平台方式告知反馈结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法律依据,提供了其在202475日查看被举报人店铺发现产品未下架,并无整改的照片,遂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商品交易页面截图、商品外包装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市责改[2024]3-308号《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或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还规定,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相应数额的罚款。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案涉商家在销售涉案产品的网店页面存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情况,作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家发布广告未造成危害后果,亦不能证明案涉商家已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认定本案存在不予立案的情形,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