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62号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株天强决字(2024)第(008)号《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株天强决字(2024)第(008)号《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申请人购入此房时,阳光棚就已经存在,目的为防止高空坠物。申请人所在小区此类阳光棚达7处之多,而只有申请人处认定为违建,要求拆除,存在“选择性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有权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城市行政管理职责,对辖区内违建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实施了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所涉违建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执法,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前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于2020年购买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27号亿都漫城小区 阳台位置搭建了一处钢结构玻璃房,该构筑物没有取得任何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属于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行政拆违立案后,通过询问当事人、现场勘验等程序,认为申请人违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即株天强决字(2024)第008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给被答复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涉案构筑物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27号亿都漫城小区1栋301。2024年3月3日,被申请人接群众举报对申请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一处钢结构玻璃房,涉嫌违法建设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勘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了株洲市规划局建筑规划审批蓝图。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一处钢结构玻璃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之规定,作出了株天限拆告字〔2024〕第008号《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并送达。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限拆决字〔2024〕第008号《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送达。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限拆催字〔2024〕第008号《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同时告知其陈诉申辩权,并于当日送达。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限拆催字〔2024〕第008号《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公告内容为:限公告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强决字〔2024〕第008号《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片)、株洲市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亿都漫城总平面图、听取意见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又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及《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被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系有权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城市行政管理职责,对辖区内违建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在立案后,依法调查,作出并送达了《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经过催告与公示,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作出的株天强决字〔2024〕第008号《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强决字〔2024〕第008号《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