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65号
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电话关机,被申请人无新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通过12315得知举报处理结果,认为被申请人不能书面审查,要实际调查,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对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的天猫平台店铺购买 “鸡胸肉”的举报。
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案涉商户不在本地无法联系,不能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案涉商户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将该线索依法移送至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案涉商户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以上处置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7月2日通过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经全国12315平台记录显示,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878次,举报1305次。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时属于一般消费者,但其购买商品时已发现案涉商户经营的天猫店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的问题,且购买的商品并不会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便以商品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通过 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且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予以奖励,如其诉求未得到全面支持继而申请复议,其申请复议的目的已经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其行为不应被鼓励和提倡。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3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开设于淘宝平台的星鹰运动旗舰店购买了“鸡胸肉”一份,支付价款62.8元。2024年7月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举报,认为案涉商品存在虚假宣传、宣传保健品功效、违反广告法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给予申请人奖励。同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1902室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案涉商户未在住所地实际经营。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进行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3年12月22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结果不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于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本案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淘宝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管辖权限,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但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未明确告知举报人应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亦未将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