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69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XX反映征地补偿漏算错算问题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重新调查核实。经审查,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行为系对已处理事项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7月19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