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年171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复字2024〕171

 

申请人:龙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龙XX反映征地强拆等事项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715日向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并篡改征收协议违法。经审查,本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行为系对已处理事项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719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