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71号
申请人:龙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龙XX反映征地强拆等事项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并篡改征收协议违法。经审查,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行为系对已处理事项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7月19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