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年176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76 

 

申请人: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71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719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双方意见。因本案情况复杂,本府于2024913日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62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天元区广渊百货商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A29806009444,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626日签收。至今已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截止申请人提起复议还未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申请人不服提起复议。

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也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2、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程序构成违法;3、被申请人应当针对本案进行合法性证据举证,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对应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62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举报内容为:1、要求并责令(督促)案涉商户退还货款46元并赔偿1000元。 2、要求并责令(督促)案涉商户赔偿维权材料打印费、邮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合计500元。3、责令案涉商户停止违法行为。4、依法处理并答复申请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4615日在拼多多平台案涉商户处购买了一款日本进口的抗糖丸。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没有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无法查询到生产厂家及地址,也查询不到海关备案以及检疫报告,不符合进口食品管理规定,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申请人已保留所有证据,特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收到该起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4729日已通过EMS寄送投诉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综合以上,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对复议申请人的投诉履行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4615日,申请人在天元区广渊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纤美海外健康”购买了“正品日本进口抗糖丸”一袋,支付价款46元。商品从江苏省南通市发出,在广东省广州市被签收,快递单号为:784250301468562024623日,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内容为投诉举报案涉商品存在不符合进口食品管理规定以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请求责令案涉商户退还货款46元并赔偿1000元、赔偿维权材料打印费、邮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合计500元、责令案涉商户停止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并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626日签收。2024729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7-276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202481日邮寄,申请人于20248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支付截图、《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市场监管(2024)第7-276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及物流信息、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违反法定程序。鉴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送达《投诉受理决定书》,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应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10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