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78号
申请人:毛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第4302114202400074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审查,本府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后作出的专业性结论,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违法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的证明,不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7月19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