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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年17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79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其对湖南省清岩之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71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724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依法履行其职责违法及程序违法;2、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包庇违法商家和收受贿赂的情形;3、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36日在案涉商户处购买减肥咖啡,到货后发现该咖啡并无其广告宣称功效的相关认证,申请人认定广告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后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同年314 日签收(投诉举报信物流XA38377713344)。被申请人于2024320日发送短信告知投诉已受理,同年325日告知举报予以立案。时至今日(2024711日),申请人仍未收到有关调解结果、举报结果(至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以来已隔120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未处理,程序违法,严重渎职,包庇违法商家、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究加害人责任,现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813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于2024814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如需要该处罚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请自行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程序有瑕疵,但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依法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内容适当。请求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36日,申请人在湖南清岩之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网络平台的店铺购买了“黑咖啡”,支付价款28.8元。2024310日,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投诉举报案涉商品存在无保健品认证、宣传误导消费者、冒用他人保健品批准文号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调解、查处、书面回复、责令召回问题产品,被申请人于2024314日签收。202432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对举报予以立案。2024513日,案涉商户出具《拒绝调解书》,明确表示仅退款处理,拒绝赔偿和被申请人的调解赔偿方案。2024724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罚(202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案涉商户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罚款10000元。2024814日,被申请人分别发送两条短信至申请人处,内容分别为告知申请人其已对案涉商户立案调查并公示了处罚信息,如需要处罚信息可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以及因案涉商户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终止调解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投诉举报信》及物流信息、短信截图、株市监天元处罚(202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所购买的商品产品存在无保健品认证、宣传误导消费者、冒用他人保健品批准文号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调解、查处、书面回复、责令召回问题产品,属于同时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分别予以处理并告知,符合程序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被申请人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有关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应经申请人同意。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及时将终止调解的情况告知申请人,而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职违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

至于申请人请求: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包庇违法商家和收受贿赂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9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