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80号
申请人:高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天元区福宏鸣百货商行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经审查,本府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7月19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