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81号
申请人:王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天元区馋趣百货商行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1日通过淘宝商城店铺“者者零食铺”购买了饼干,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中文标签,于是经过查询该产品涉嫌超范围食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E,且该产品日文配料表也证实该产品确实添加了上述食品营养强化剂。该商家 明知该产品添加上述食品营养强化剂,属于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售卖,该产品作为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该商家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实处理,并督促商家联系申请人协商。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后,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该回复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接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会同栗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凿石社区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对天元区馋趣百货商行注册地址实施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经营户未在注册地经营,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 为,注册留存电话已关机。且该店铺已于 2022年11月1日列入经营异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因无法组织实施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次投诉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或者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收集消费者权益受损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查明:2024年4月21日,申请人在天元区馋趣百货商行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者者零食铺”购买了“日本本土glico格力高”饼干三份,支付价款79.24元。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上进行投诉,内容为投诉案涉商家涉嫌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E、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实处理并督促商家联系申请人协商。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投诉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天元区馋趣百货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299号瀚水栗源26栋130656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2024〕8-028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办结反馈:“……经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核查,被诉店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负责人也无法联系,我局已将该店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无法组织实施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次投诉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向购物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购买实际经营地(发货地址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另查明,2022年11月1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天元区馋趣百货商行被列入经营异常。
以上事实有购物信息截图、商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株天市监案移〔2024〕8-028号《案件线索移送函》、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端口进行投诉同时存在举报内容,反映所购买的商品涉嫌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E、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请求予以查实处理并要求协商,属于同时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应分别予以处理并告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作出受理决定,因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提供举报线索进行核查,认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将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被申请人未将举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的案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