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82号
申请人:李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电话为空号无法联系,听取了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要求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6月26日在美团新佳宜便利店(株洲龙腾国际2649店)购买君乐宝简醇180克,骑手送到后发现是君乐宝简醇150克,于是通过12315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后,告知申请人该店君乐宝简醇具有180克、150克的两种规格产品,申请人收到的商品只有150克是因为工作人员出错造成的,建议申请人走民事诉讼,并终止调解。
被申请人称:1.接到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前往案涉店铺株洲市天元区神骅副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铺经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冷藏柜中发现有“君乐宝”简·醇风味酸牛奶净含量180克和150克两种规格商品,价格分别为3.9元/袋(美团平台销售价格5元/袋)、3.5元/袋(美团平台销售价格3.5元/袋)。2.通过询问当事人彭友福,申请人投诉的在平台上购买180克规格的“君乐宝”简·醇风味酸牛奶但实际收到150克规格的情况属实。但根据了解情况,是由于工作人员发货失误导致,并非故意误导消费者。该店铺愿意更换商品或进行退换,且已将该货款退还申请人。3.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多次组织双方电话调解,但被投诉店铺仅同意退换商品不同意另行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6日,申请人在美团平台的新佳宜便利店(株洲龙腾国际2649店)购买5袋君乐宝简醇0蔗糖酸奶,规格为180克/盒。骑手送到的君乐宝简醇0蔗糖酸奶规格为150克。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认为购买的酸奶和实际收到的规格不一致,怀疑商家虚假宣传。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前往案涉店铺株洲市天元区神骅副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冷藏柜中发现有“君乐宝”简·醇风味酸牛奶净含量180克和150克两种规格商品。通过询问商家,确存在申请人购买的酸奶和实际收到的规格不一致的情况。被申请人多次组织双方电话调解,但被投诉店铺仅同意退换商品不同意另行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以上事实有商品订单页面截图、购物小票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人投诉后,前往案涉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申请人投诉的具体情况。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无法达成一致,且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