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87号
申请人:邓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4年7月2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8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三十日审理,经听取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撤销《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中关于“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报名限制条款。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8日,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大岭社区发布《关于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成员候选人的通知》,通知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缴纳物业费才可以报名换届组候选人。
2024年3月11日,大岭社区在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泰山路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公示换届组成员名单。
2024年3月21日,大岭社区张贴《公告》, 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换届工作正式成立。
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工大社区居委会在康馨佳园小区粘贴《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其中有一条报名的限制条款:按时缴纳物业费。这个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条款,限制了很多业主积极报名业委会候选人,剥夺了业主参与本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尽管如此,还是有一部分业主报名了参选业委会候选人。2024年7月26日,在已经报名的业主中,因为没有交物业费,都接到了大岭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必须交物业费,否则不能参选业委会候选人。
2024年7月23日上午9:30,泰山路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办事处工作人员指导、监督 换届组会议。因为 没选举出第二届业委会,目前由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管理。由于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对大岭社区居委会进行行政指导、监督中的违法行为,导致大岭社区张榜的报名通知明显地剥夺了没有交物业费业主参选业委会候选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能,依法撤销大岭社区居委会2024年6月14日在 小区粘贴《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中关于要求的报名条件:按时缴纳物业费。综上所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撤销《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的报名限制条款:按时缴纳物业费。
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向本府补充提交了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登记表》。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撤销大岭社区居委会张贴的《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中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报名限制条款没有依据。
《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是大岭社区发出和公示的,不是被申请人的行为。
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邓XX申请被申请人撤销《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的报名限制条款(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书面申请。
经审理查明:因 首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选举产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目前由大岭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2023年12月8日,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成员候选人的通知》。经公示后,大岭社区于2024年3月21日张贴《公告》, 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换届工作正式成立。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大岭社区居委会在康馨佳园小区粘贴《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内容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业主,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均可被推荐、自荐或被提名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请到大岭社区领取登记表,由本人如实填写后,在2024年6月28日之前,持登记表、身份证、一寸彩照1张及产权证复印件,属共同产权的还须提交婚姻证明复印件到大岭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特此通知,希望广大业主互相转告,积极参与。”截至2024年6月28日,大岭社区居委会共收到了20名业主递交的报名表,均予以登记。2024年10月26日,大岭社区居委会在 小区公示栏中公示了20位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名单中备注显示已缴物业费候选人12名,欠缴物业费候选人8名。
以上事实有《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成员候选人的通知》《公告》《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登记表》、关于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情况公布及张贴照片、情况说明、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向被申请人提交过书面申请,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如申请人提交过书面申请,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对其申请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以及申请人参与选举的合法权利是否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本案中,被申请人否认收到过申请人“请求撤销《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中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报名限制条款”的书面申请,申请人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向被申请人递交“请求撤销《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中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报名限制条款”的书面履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推定申请人未就前述请求事项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申请保护其选举与被选举之合法权益的申请。
自 小区首届业委会任期届满后,被申请人辖区内的大岭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了换届组,召开换届组会议,推动换届工作逐步开展。大岭社区作出案涉《征集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系社区协助小区业主组织、推动业主大会的尽快召开,以实现保护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目的。从现已公示的多名业委会候选人组成来看,包含了多名已缴纳和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目前仍处于候选人名单公开及资格审查阶段,大岭社区发布的《通知》并未实质上影响申请人的实际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履职不当而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但根据现有有效证据既不能认定出现了被申请人应当依具体请求履行具体职责的前提,也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的行为,亦不能认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实质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