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98号
申请人:龙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及社保问题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立案审查后,本府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及社保问题的回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回复称百思特项目重申请人的房屋面积615.8㎡,征地榜为777.7㎡。征地时周宪21岁,周X20岁,还被定性为零合法面积。
被申请人回复佳兆业项目中周X 周X 补偿到位之后才拆的房屋。 的甲乙双方签字在哪里?钱款付到哪个账户? 周X周X的购房指标,完全各自购买一套安置房指标,外加300每平方。周X周X两自然户必须分户补偿。郭XX母女,至今没有补偿。周XX出生于1963年,社保没有落实,纠正郭XX的农垦失地保险。
被申请人称:《关于龙XX反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及社保问题的回复》是依据事实情况进行如实回复的,且龙XX所称的相关问题早已通过信访渠道获得解决,已无任何问题,故请求贵府依法驳回龙XX的行政复议申请。
1、龙XX系周XX的妻子,周XX为户主,该户成员为周XX、龙XX、周X、周X(该户人口信息从龙XX提交的材料里均已自认)。该户曾涉及两次征地拆迁,即2007年启动的百斯特项目和2009年启动的中央商务区三期项目,两次征地拆迁均已按政策补偿安置到位。
2、由于周XX一户人员一直对征收补偿存在异议,多年来进行了多次的信访上访。本着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的原则,被申请人与周XX一户人员多次沟通,最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了周XX一户人员的相关问题,故周X、周X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息访息诉协议书》, 周XX、周X、周X于2018年2月28日出具《承诺书》,均已明确表示该户所有的诉求已处理完毕。现申请人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其复议要求和内容均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龙专XX周XX的妻子,二人育有周X、周X两子,周XX为户主。该户曾涉及两次征地拆迁,即2007年启动的百斯特项目和2009年启动的中央商务区三期项目,均在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周X、周X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息访息诉协议书》, 周XX、周X、周X于2018年2月28日出具《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关于龙XX反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及社保问题的回复》《息访息诉协议书》《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龙专红反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及社保问题的回复》系对申请人一户征地补偿的解释说明,并未设置新的权利义务,未给申请人增加新的负担,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