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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年19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99

      

申请人:杨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024年8月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8月15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号SF1525942455844),要求公开涉及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以及举报奖励通知(具体内容见附件申请表)。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箱发送了该申请的答复(具体内容见附件)。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根据《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程序通过后,于2月20日上午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向其电话反馈了核查结果,并在电话中说明了奖励金额、文件依据以及奖励领取方式。申请人所申请的奖励通知应视同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考虑到案涉商户认错态度良好、涉案金额小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予以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了“暂扣4箱儿童烟花,并对其经营人员现场普法教育”的处理措施,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行政案卷中的其他行政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5日,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举报天元区小馋猫商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反馈情况

2024年3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于2024年2月15日举报天元区小馋猫商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以及奖励通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签收。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一、关于您申请的奖励通知,2024年2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前往现场进行处置,于2月20日通过电话多次联系您本人反馈了核查结果,并说明了奖励金额文件依据,告知了奖励领取方式。截至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日,未见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来领取奖励。如您对奖励标准或其他事项存有异议,根据《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二十条,由株洲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二、关于您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考虑到被举报人(小馋猫商店)认错态度良好、涉案金额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予以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综合考虑,我局对被举报人作出了“暂扣4箱儿童烟花,并对其经营人员现场普法教育”的处理措施,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无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其他行政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可以不予公开。”

另查明,本府于2024年6月29日作出的株天政复字〔2024〕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系针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就同一举报事项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而作出责令履职的行政复议决定。

以上事实《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及通话记录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举报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以及举报奖励通知,但被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没有告知其申请的奖励通知是否存在、是否已经公开、能否进行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