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00号
申请人:邓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28日通过株洲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申请人作出的反馈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月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28日在株洲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出的反馈并请求复印被申请人本案相关办案依据及答辩给申请人查阅卷宗。经审查,本府认为:株洲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8月13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