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05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月2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8月28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限期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5月6日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惠又多”食品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涉案商铺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和处理结果,同时责令涉案商铺做出补偿。
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是否受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挂号信后,进行了初步核查,并且于2024年5月17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不予立案的举报处置结果。被申请人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告知职责,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上午对天元区便利店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老板到场配合调查及提供相关材料。经现场调查,涉案商铺售卖的“旺旺巧克力”产品,货架上并未张贴此款产品的标签标识,在旺旺巧克力货架下方摆放了旺旺巧克力外包装纸箱,纸箱上贴了合格证,合格证写明了:食品名称,产品类型,产品标准号,配料表,受委托生产厂,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使用方法等信息。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巧克力仍在有效期内。涉案商铺老板称:此款旺旺巧克力,2023年12月20日从株洲春秋商行采购了两箱,每箱的箱体外和箱体里面都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上均标注了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超市立即整改,售卖散装食品必须在货架上张贴标签标识等必要信息。2024年5月14日上午老板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通过12315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9日,申请人在便利店购买了散装“旺旺巧克力”,支付价款21.8元。2024年5月6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邮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投诉举报案涉产品包装没有标注保质期和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和生产厂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和处罚决定并要求补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签收。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便利店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进行现场检查,老板符观到场配合调查。经现场调查,涉案商铺售卖的“旺旺巧克力”产品,货架上并未张贴此款产品的标签标识,在旺旺巧克力货架下方摆放了旺旺巧克力外包装纸箱,纸箱上贴了合格证。同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涉案商铺立即整改。2024年5月14日上午涉案商铺提交了一份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制作市场监管(2024)第7-303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内容为:“……便利店,超市两家拒绝调解,我局终止调解……便利店,便利店均未发现被诉产品,我局不予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商品交易页面截图、商品标签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短信记录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显示,超市存在销售涉案商品“旺旺巧克力”的事实。虽在散装食品的容器上缺乏标签标识,但售卖的旺旺巧克力货架下方放置纸箱上有完整标签标识,且食品均在保质期内,涉案超市的行为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申请人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涉案商铺已及时改正,在散装食品货架上张贴标签标识等必要信息。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的短信称在便利店未发现被诉产品,与被申请人现场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属于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