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09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7-246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月2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后,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7-246号)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以找不到被举报商家为由不予立案属于程序错误,经营异常也不是不予立案的前置条件,是否找得到被举报商家与立案与否没有法律性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信,举报其在拼多多商城“豆妈加拿大代购铺”购买的1瓶糖果无中文标识、来路不明、用处不明。
对于申请人的举报,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元区睿宝芭比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该店在此经营,询问周边商户,表示未见该店在此经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照取证。通过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该百货店经营者身份地址为广东省开平市月山镇,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拨打注册留存电话无法接通。该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已列入经营异常。
被举报人发货地址为中山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发生地,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发货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收货地为山东省临沂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304次,举报201次。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8日,申请人在天元区睿宝芭比百货店在拼多多商城经营的“豆妈加拿大代购铺”购买了“健美生生物素”1瓶,支付价款143元,商品从广东省中山市发出,在山东省临沂市签收(中通快递单号:78432146271915)。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投诉举报案涉商品无中文标识、来路不明、用处不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该商家违法行为展开调查、依法组织调解,并责令(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退还产品货款,给予投诉举报人法律允许范围内惩罚性赔偿。对于投诉举报分别答复投诉举报人,并出具书面告知文书。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天元区睿宝芭比百货店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长江南路779号8楼631号-900)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涉案商户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7-24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内容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发生地,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发货地为广东省中山市,签收地为山东省临沂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其线索移送至平台所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7-240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该线索依法移送至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另查明,2022年11月23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天元区睿宝芭比百货店被列入经营异常。
以上事实有商品交易页面截图、商品照片、《投诉举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7-246号、《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7-240号《案件线索移送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经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被举报商品发货地为广东省中山市,签收地为山东省临沂市,网络交易地点为拼多多商城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范围。被申请人并非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同时被申请人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违反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