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17号
申请人:习X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天元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天元大队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作出的编号为:435201160056661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月2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9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24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