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18号
申请人:孙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未接听电话,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的不立案行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8月18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XX连锁有限公司”通过天猫平台销售药品违法事项,工单号:1430211002024081891237678。被举报人销售的药品为有温度要求的药品,但快递为普通瓦楞纸壳包装,包装物非保温、隔温材料。申请人经与圆通快递公司核实,该快递非空调车辆运输,快递盒内也无制冷技术,实际是非20度以下方式的常温配送,不符合药品标准。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不立案”。
被举报人仍未主动退款,导致申请人个人财产权益仍处于受损状态,已对申请人造成危害后果。被举报人未明确该快递配送途中的储存条件,未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因此被举报人应承担违法责任,被申请人应当立案。
申请人已在举报材料附件中提供照片证据,药品快递为普通瓦楞纸壳材料,非保温、隔温包装。该药品为化学药品,适用于《中国药典》二部,第21条“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药品快递配送途中属于“贮存与保管”的定义。药品快递的包装材料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常温配送即药品配送途中未处于20度以下方式储存。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未对药品配送包装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实际调查,亦未前往药品快递发出的圆通快递揽收站点调取该药品快递配送运输工具的实际情况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在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接到关于湖南XXX连锁有限公司天猫平台店铺未按储存温度配送药品的举报线索后,随即展开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8月22日进行回复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我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该药品不属于冷链药品,该商家的发货是标准纸箱存放,纸箱通过密封车辆进行配送,采取了必要的保温措施选择了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申请人对2024年8月22日作出的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对该案件线索重新予以核查。
经查,涉案企业湖南XXX有限公司证照齐全,并提供该款产品所有票据及相关资质。关于运输途中储藏问题,该公司选取的纸盒为加厚纸盒,胶带全密封,快递发货采取封闭式货车遮光配送,且同行普遍采取此类方式配送。该款药品属于阴凉储存,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并非冷藏、冷冻药品。该公司采取了必要的保温措施选择了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问题,该公司明确拒绝赔偿,并提供了书面情况说明。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下达市场监管(2024)第D-03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经现场核查,所投诉药品为阴凉储存药品,涉案企业运输方式和包装材料符合行业标准。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配送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湿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配送的药品应当放置在独立空间并明显标识,确保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此条款规定了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配送过程中的责任,包括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的选择以及质量监督责任。涉案企业选取了适宜运输工具并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申请人无法充分证明药品受温度影响导致质量问题,由于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此举报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3日,申请人在湖南XXXX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商城的店铺旗舰店购买“曲咪新乳膏”一盒,支付价款14.60元。商品通过圆通快递(YT7479008469229)从湖南株洲发出,在辽宁沈阳签收。2024年8月18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XXX有限公司,认为涉案药品有储存温度要求,发货快递包装非保温、隔温材料,不能保证20℃以下违反法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确认涉案企业违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涉案商户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公示处罚。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药品生产企业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没有存货摆放,根据被投诉举报人工作人员陈述,涉案商品网络销售后直接从仓库发货并通过厢式货车运输。涉案药品快递纸盒为加厚纸盒,运输快递货车为厢式货车,封闭式遮光运输。该公司明确拒绝赔偿,并提供了书面情况说明。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D-03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依法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经我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该药品不属于冷链药品,该商家的发货是标准纸箱存放,纸箱通过密封车辆进行配送,采取了必要的保温措施选择了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
以上事实有商品交易页面截图、商品照片、快递包装运输货车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情况说明》《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一条:“运输药品,应当根据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并针对车况、道路、天气等因素,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破损、污染等问题”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本案中,涉案产品属于阴凉储存药品,并非冷藏、冷冻药品,涉案公司选取的纸盒为加厚纸盒,胶带全密封,快递发货采取封闭式货车遮光配送,选取了适宜运输工具,采取了必要的保温措施选择了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履行谨慎包装的义务。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履行了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