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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07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07

      

申请人:曾某,男,住址: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023年8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重新作出调解意见及回复。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7月6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西路XXXXXXXXXXXX消费完毕后,按照折扣价支付金额328元。认为被申请人在店内张贴的广告宣传驴肉:“驴肉补气养血,驴血祛风除湿,驴心安神祛烦,驴皮美容养颜,驴蹄强筋健骨,驴骨补钙消渴”,认为XXXXXX存在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使其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申请人在当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7月25日接到来自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长江南路工商所来电表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在没有通过申请人与商家的协商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表示商家拒绝调解赔偿并不予立案处理。2023年7月28日接到来自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江南路分局的来信,内容表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与商家进行了沟通,商家拒绝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天元区市监局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缺乏,对其处理结果不认可。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对天元区XXXXXX实施现场检查,并在7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进行调解,申请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称投诉人所投诉的画悬挂在店墙,内容为:驴肉补气养血,驴血祛风除湿,驴心安神祛烦,驴皮美容养颜,驴蹄强筋健骨,驴骨补钙消渴。被投诉人表示悬挂画的本意为普及驴身体结构常识和装饰作用,并非宣传疗效,无法满足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基于以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消费投诉被申请人已组织调解并依法终止调解。对于申请人投诉中所提出的店内宣传图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线索,经过被申请人的初步核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摘除悬挂画,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上述处置结果于7月27日,以电话联系形式及全国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且告知处理结果及作出处理的理由、依据及其可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认为其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行职责,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6日申请人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XXXXX消费完毕后,按照折扣价支付金额328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店内张贴的广告宣传驴肉:“驴肉补气养血,驴血祛风除湿,驴心安神祛烦,驴皮美容养颜,驴蹄强筋健骨,驴骨补钙消渴”, 存在虚假宣传。申请人在7月10日通过株洲市市场热线进行投诉。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案涉店铺证件齐全,店内确实张贴了驴身体构造图,内容为 驴肉补气养血,驴血祛风除湿,驴心安神祛烦,驴皮美容养颜,驴蹄强筋健骨,驴骨补钙消渴。2023年7月14日在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山所对被投诉人进行了询问,被投诉人表示该悬挂画只是对驴身体构造的科普,也是用于装饰,并不知道该悬挂画涉嫌虚假宣传,并对该悬挂画进行了遮盖。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对投诉进行处理,商家拒绝赔偿及调解,终止调解,并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相关处理情况并进行了回访。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长热线集中受理热线来点交办单》《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虽通过信访途径向被申请人信访,但信访内容实质为对案涉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劳动路182号优尔惠特价批发超市的举报,故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受理举报的行政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接到信访后被申请人直接对申请人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且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实名举报人是否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另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