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132号
申请人:李XX,性别: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联系地址:河南省濮阳市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处理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现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3年11月27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