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34号
申请人:陈XX,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广西贺州市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陈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函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9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9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0日通过12315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株洲市兴悦华臻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售卖的睫毛精华液欺诈消费者。申请人称在2023年8月15号在淘宝平台上购买了睫毛增长液,收货之后发现货品不是睫毛增长液而是睫毛精华液且产品功效也没有说明有增长睫毛的功效,只标示了为睫毛补充水分之类的功效。此产品没有增长睫毛的功效宣传有增长睫毛的功效,是对其性能和功能的虚假宣传,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误导消费者购买,为广告法所定义的虚假广告。申请人认为案涉店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并没有“促进睫毛生长”的功效类别。截至目前,国家药监局未批准任何宣称具有促进睫毛生长功效的化妆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年8月15日在淘宝店铺(sevengreen七绿旗舰店)花费36.8元购买了眼睫毛增长液,在该商品的详情页面上明显出现了“睫毛增长液”等宣传介绍。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认为案涉店铺对该商品的功能和性能的虚假宣传。2023年9月7日,嵩山市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举报人因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已被我局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不再进行重复立案。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我局将采纳至已立案件一并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购物截图、全国12315举报截图、淘宝案涉商家商品详情页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決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撒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系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