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47号
申请人:王X,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函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9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株洲市天元区荣班百货商行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0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在2023年9月19日内告知是否受理,但再次期间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根据规章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超期履行告知职责(无论是否受理)已经违反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8月29号在株洲市天元区荣班百货商行在拼多多开设的安瑞生物科技店铺购买了“阿司匹林粉”,支付了8.6元,于2023年9月1日签收。申请人于2023年9月8号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内容为:申请人在上述店铺购买的案涉商品宣传有“洗头去屑止痒,祛油除螨”的效果,但申请人收到后却发现该产品无化妆品备案号,请求:1、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8.6元并赔偿500元;2、责令被举报人下架违规产品,停止违法行为;3、在法定时间内依法查处处理完成并回复投诉举报人;4、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并查阅相关办案文书。查询商品详情页面确实存在“洗头去屑止痒,祛油除螨”的宣传。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照片,商品外包装上没有化妆品备案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0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没有作出相应的回复。
以上事实有订单信息截图、快递信息截图、商家信息截图、销售页截图、投诉举报信和收据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