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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4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48

 

申请人:王X,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农业农村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北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株洲市天元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洲市天元区农业农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9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职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天元区荣班百货商行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申请人邮寄挂号信的单号为:XA48304077433,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0日签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当在2023年9月19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但在此期间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被申请人超期履行告知职责(无论是否受理)违反规定,应当确认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对于农药的定义,农药是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以及有目的的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它天然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制剂。

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所购买商品主要用途为三个方面:用于洗脸、用于洗头、用于浇花。阿司匹林主要用途为去屑控油止痒。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定义,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不是农药而是日化用品。对于网上销售日化用品相关质量的监管,不属于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同时,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9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荣班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安瑞生物科技店铺内购买了阿司匹林粉一瓶,重量为500g,支付价款8.6元。商品外包装上贴有一张打印标签,标签上无农药登记证号。商品的拼多多页面详情显示产品功效为:洗脸、洗头、浇花。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XA48304077433),要求处理株洲市天元区荣班百货商行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退还货款并赔偿申请人500元。2023年9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函后,认为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产品不是农药而是日化用品,对于网上销售日化用品相关质量的监管,不属于其的职责。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其购买的产品是日用品不是农药,不属于农业部门管理范围。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就本案所购买的同一产品向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并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号:2023〕株天政复字第147),请求确认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并要求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受理。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邮寄信封、中国邮政物流信息截图、电话录音、2023〕株天政复字第147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职而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故本案应围绕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以及是否依法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审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之规定,“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故认定产品是否纳入农药管理, 应该从其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等多方面考虑。本案申请人购买的阿司匹林粉末其外包装上并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虽在销售页面有可以用于浇花的字样,但其页面显示用途还包括洗头、洗脸,其功效包含去屑、控油、止痒等,应属于日化用品。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通过电话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进行了告知,但申请人书面形式递交《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将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化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