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149号
申请人:陈XX,性别: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沐县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函作出中止调查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7月31日作出中止调查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现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3年11月20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