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159号
申请人:王XX,性别: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函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予以答复、告知是否受理行政行为违法。现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3年12月4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