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67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67

      

申请人:邓XX,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2023年10月3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指导监督职责,15天内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立即组织召开XX家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届业主大会。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XX家园首届业委会于2023年6月3日到期,首届业委会应在到期前3个月启动业委会换届的业主大会。在首届业委会未召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具有法定职责,应当责令XX家园首届业委会组织召开限期换届选举而未责令。被申请人应在首届业委会到期后,积极履行行政指导、监督法定职责,立即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立即组织召开XX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但是被申请人一直行政不作为。

2023年9月2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行为申请书》(XA39190377443),内容:泰山路街道办事处积极履行行政指导、监督职责,立即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立即组织召开XX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被申请人于9月23日签收。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答复书》,为本身的行政不作为辩解。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15日内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立即组织召开XX家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业主大会。

被申请人称:一、在XX佳园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前,被申请人多次责令业委会进行换届选举。XX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 2023年6月4日任期届满后,被申请人2023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征集XX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候选人的通知》,但该通知已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以2023株天政复字第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属于业主自治范围,街道办事处仅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

二、申请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立即组织召开XX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该事项影响的是全体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XX佳园小区有业主 2340 户,申请人个人无法代表 2340 户业主的共同利益。

三、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立即组织召开XX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无需申请。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一种非职权行为,不属于申请的范围。

四、行政指导、监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5天内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立即组织召开XX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业主大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4日,XX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关于征集XX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候选人的通知》。2023年9月11日本机关作出2023〕株天政复字第71《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发布的《关于征集XX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候选人的通知》。

2023年9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行为申请书》(XA39190377443),请求被申请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积极履行行政指导、监督职责,立即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组织召开XX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2023年9月23日,被申请人签收。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答复书》,内容为:“一、我单位于2023年6月15日发布《关于征集XX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候选人的通知》的行为,已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以[2023]株天政复字第 7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超出法定职权,于法无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属于业主自治范围,街道办事处仅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您是上届业委会成员,应当知悉。二、申请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立即组织召开XX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该事项影响的是全体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XX佳园小区有业主2340户,您个人能否代表2340户业主的共同利益不得而知。行政指导、监督无需申请,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立即组织召开XX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当然也无需申请。请知悉!”

另查明,2023年2月24日下午,被申请人在大岭社区二楼会议室就XX家园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会议,参会人员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负责物业工作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XX家园小区首届业委会主任等。

以上事实有《行政行为申请书》《投递邮件清单》《行政行为申请答复书》《XX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会议记录》(2023年2月24日)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职而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故本案应围绕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以及是否依法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审查。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换届选举。”又根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据此,对于业主大会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届选举。同时,街道办事处应对居民委员会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指导进行监督、指导。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行为申请书》进行了回复,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2023年2月24日就XX家园小区事宜召开会议,但不能证明其多次责令XX家园小区业委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事实。

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立法精神,业主大会虽属于业主自治组织,被申请人作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指导、监督职责,发挥调解纠纷、协调关系的职能作用。但对于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因确认违法通常只针对作为类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八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指导监督职责,依法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立即组织召开XX家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届业主大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