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173号
申请人:付XX,性别: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付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告知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行为违法。现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3年12月11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