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校车安全隐患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1-01-22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校车事故隐患的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校车事故发生,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车安全隐患是指校车安全性能差、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校车超载、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发生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导致事故的可能性或危害性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较大,校车应当部分或全部停运,经过专项整治方能解除的隐患。
第二条 区校车办负责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工作,并进行指导和督促隐患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台账。区校车办主要成员单位(交警、教育、交通、市场监管)的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的汇总和隐患整治的统计工作,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各校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结果负责。
第三条 校车安全隐患主要内容
1.校车是否符合国家专用校车有关标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校车标牌。校车标牌是否在有效期。
2.校车是否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三角木等安全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3.校车是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否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4.校车运行道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交通标识标牌是否齐全。
5.校车是否超载、超速、非法跨县区运行。
6.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证,驾驶校车是否规范操作、遵守交通规则。校车上是否按要求配备随车照管员,照管员是否按要求落实乘车幼儿的照管和与家长的交接手续。
7.校车使用单位是否使用“黑校车”,是否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株洲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管理台帐,与驾驶人、随车照管员、家长签订安全责任状,并定期组织开展校车安全培训和学习。
第四条 校车安全隐患主要排查方式
1.校车安全隐患自查。各校车使用单位、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每天对校车车况、校车行驶路况进行自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治理或上报校车办。
2.校车安全隐患专项检查。交警每月对校车开展“面对面”月检,主要针对车况、设施设备、消防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校车每半年到专业车辆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3.校车安全隐患督查。区校车办主要成员单位(交警、教育、交通),根据安全形势、季节规律等,不定期普查、抽查或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园所、上路面开展校车运行安全隐患督查。
第五条 校车安全隐患整改治理。
1.按照“谁的隐患谁治理”的原则,一般隐患由校车使用单位及时或限时整治;重大隐患由区校车办按“一单四制”制度或挂牌整治制度实行整治,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向区安委办、市校车办报备。一般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报告区校车办销号;重大隐患整改治理后经区校车办验收,报区安委办、市校车办销号。
2.校车安全一般隐患治理报区校车办验收,验收合格后销号;重大隐患的治理验收由区校车办主要成员单位(交警、教育、交通、市场监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合格后销号。
第六条 鼓励、发动群众踊跃监督、积极举报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对超载、超速、非法跨县区运行、“黑校车”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运行道路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对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以奖励。
第七条 对校车安全隐患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整改治理,致使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区校车办。
株洲市天元区中小学幼儿园
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