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广体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内容
更新时间:2024-03-05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游艺娱乐场所
一、事项名称
事项: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设立场所
(1)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
(2)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四、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 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五、办理咨询
1.窗口咨询:天元区高科总部壹号一楼企业发展服务中心9号窗口
2.电话咨询:28665716
六、办理程序
(一)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要求其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 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 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受理
1.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9.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实地检查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
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 10日。
(五)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游艺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 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审核与决定
文化行政部门在 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
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七)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九)变更
1.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并按照设立申请的审批流程办理: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9.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10.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新人员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13.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复印件;
14.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5)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列明新增设备;
(6)《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十)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注销申请书;
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十二)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主动变更或撤回
七、批准文书。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文艺表演团体
一、事项名称
事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号)第六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 47号令)第七条;《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三、办理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20个工作日。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四、办理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五、办理咨询
(一)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二)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天元区高科总部壹号一楼企业发展服务中心9号窗口
2.电话咨询:28665716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申请设立内地方控股、港澳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 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如变更投资者,应提交: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新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注销申请书;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八)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七、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营业性演出
一、事项名称
事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增加演出地备案。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三、办理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服务
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五、办理咨询
(一)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二)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天元区高科总部壹号一楼企业发展服务中心9号窗口
2.电话咨询:28665716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8.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
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核与决定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 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其中,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批准文书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取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距演出举办日期不足2日的,应于演出前),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时间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六)变更地点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
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变更演员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原批准文书;
3.新增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新增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八)变更节目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原批准文书;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九)增加演出地备案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原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5.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十)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七、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