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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



 

 

 

株天民发20241

 

 


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及相关区直部门:

现将《株洲市天元区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天元区民政局


株洲市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


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

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株洲市天元区卫生健康局


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

株洲市天元区乡村振兴局


株洲市天元区医疗保障局

               

株洲市天元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116


株洲市天元区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南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9号)、株洲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株洲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株民发〔20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

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的认定及救助帮扶相关工作。  

村(社区)协助镇(街道)做好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

第三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帮扶等相关工作的依据。发改、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保、残联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第四条  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帮扶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范围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员家庭;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据《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株天民发〔202216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特困人员家庭依据《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株天民发〔202215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依据株洲市天元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株天民发〔20229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社会救助帮扶机制

 

第九条  救助帮扶对象是已通过认定的低收入家庭。镇(街道)根据低收入家庭实际困难,提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其他救助、志愿帮扶、慈善救助等综合救助帮扶方案,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帮扶。

    第十条  区民政局牵头,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保、残联等部门和组织配合,以解决低收入家庭实际困难为目标,构建一户一条救助链。区级相关部门、组织应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镇(街道)要发动群众开展志愿帮扶,政府要引导慈善组织给予合理、适度的慈善救助。区民政局牵头,定期开展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培训,指导调度建档建链情况。

    第十一条  镇(街道)定期对救助链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建立救助帮扶信息表进行一户一链一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由区级各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救助政策,并将信息反馈给镇(街道)。特殊个案情况由镇(街道)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提请区级政策会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处理。

 

第四章  社会救助帮扶内容

 

第十三条 加强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16周岁(不含)以下的未成年人,本科(含)以下在校学生,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  加强低收入家庭专项社会救助。各相关部门应针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政策,及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相应专项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低收入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做好低收入家庭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开展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二)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情况,对在学期教育、义务教育就学的城乡低收入人口,采取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方式实施,有效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三)住房救助。建立健全全住房保障制度,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四)就业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采取落实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积极扶持其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五)受灾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低收入人口,提供生活救助。

第十五条  加强低收入家庭其他救助帮扶。

(一)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等帮扶。

(二)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水电费减免(补贴)、燃气费减免(补贴)、有线收视费减免(补贴)等帮扶,具体减免(补贴)额度按照省、市发改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按要求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要求提供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托养等各类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

四)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适老化改造、基本养老等服务。

(五)积极落实《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株洲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17条措施>的通知》(株办电〔202151号)中关于交通事故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其他救助帮扶措施。

 第十六条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区级相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发动志愿者根据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实际需求,开展相应的探视探访、照料帮扶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社工站运用专业方法主动收集、评估本区域内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并协助开展服务类帮扶和慈善资源链接。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

 

 动态监测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随机抽查、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监测范围。

第十八条  监测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区乡村振兴局纳入监测范围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刚性支出家庭及我区通过综合研判发现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十九条  对于低收入家庭,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救助对于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监测对象,先采取由基层发现、由基层认定、由基层帮扶的工作方法予以帮扶,同时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一旦发现符合条件,立即启动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会同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有效衔接,对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整户无劳动能力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搭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部门业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为各部门开展救助帮扶工作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收到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发出预警信息,及时分类推送至镇(街道)和相关救助管理部门,双向进行核查比对,及时纳入或退出低收入家庭及救助帮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区民政局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牵头组织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监督检查工作。有条件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监督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通过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低收入家庭认定,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区民政局应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相关救助帮扶部门负责对违规骗取的相应社会救助帮扶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社区) ,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提请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以及镇(街道)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41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