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公开 > 城市管理 > 行政执法文书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天)城行罚决字〔2025〕第20109303号)送达公告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天)城行罚决字〔2025〕第20109303号)

送达公告

 

姓名:株洲市鸿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QME479G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461号原海利株洲市精细化工公司办公楼三楼307-6号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7日在株洲市天元区泰山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项目中涉嫌实施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7日在株洲市天元区泰山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项目中,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025年9月10日我局进行现场勘察时,现场已未施工,未见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立案审批证据材料(案件线索移送函);

2.现场勘验笔录(附件: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4张);

3.证人询问笔录(2份);

4.证人身份证明材料(2份);

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株洲市鸿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实施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裁量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2025年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作出株(天)城行罚告字〔2025〕第201093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同日前往你(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进行直接送达,但并未找到你(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2025年9月24日,我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邮寄株(天)城行罚告字〔2025〕第201093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中国邮政官方平台查询,该邮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于2025年10月11日被退回。2025年10月13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株(天)城行罚告字〔2025〕第201093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5年11月12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现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

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因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天)城行罚决字〔2025〕第2010930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25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银行所在

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 湖南银行株洲五一支行

账    号: 5026926500018

银行所在地: 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北侧B栋103-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