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残联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天元区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用人单位系统申报成功到办结年审结果的时限为22个工作日。
三、审核方式
1、用人单位可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请各单位优先选择“零跑路”的线上申报办理方式。登录网址:http://www.hunan.gov.cn/
2、线下办理:现场自行通过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申报,扫描、上传相关资料(上传资料必须为原件),相关流程和“零跑路”线上申报办理方式一样,并且相关申报材料需留存在我中心。
线下办理地点:株洲市天元区残疾人联合会(地址:天元区政府附属楼8106办公室)
四、材料要求
线下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用人单位在3、4月份尽早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避免5月份扎堆申报而导致无法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影响本单位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结果使用。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所申报的残疾职工要符合“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上岗工作,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基本要求。
(三)申报过程中,工资和社保数据信息,如系统数据库未能自动核验的,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残疾职工1-12月份月工资银行流水、社保凭证)进行扫描、上传。有公务员编和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残疾职工,其工资凭证可以是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他残疾职工,需上传提供2021年全年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凭证。
(四)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重复计入。计入用工单位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同意残疾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书面说明。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内容。
(五)合同制的残疾职工,要将其劳动合同扫描,上传提交至系统中。采取劳务派遣的残疾职工,需扫描、上传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计入说明等材料。
(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联网认证“跨省通办”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的信息为准,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审核通过。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要同时提供由系统生成、出具的审核认定书,没有安排残疾人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八)请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通知二级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并告知注意事项。
(九)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提交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残联将根据各单位系统申报情况,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实地核实力度,请相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31-28665396
附件: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株洲市天元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2年3月1日
附件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
须提交材料清单
1 |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
2 | 2021年度1月至12月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有公务员编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残疾职工,其工资凭证可以是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他残疾人职工,需提供2021年全年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凭证) |
3 |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证原件(第二代、三代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1至8级)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
4 |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派遣单位同意残疾员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书面说明。公务员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残疾职工提供有效的证明在编材料。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残疾人不得重复计入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内容。上述内容不明确的,不予计入。 |
5 |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五险) 主要为医疗和养老保险,必须写明险种并有人社部门盖章 注: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区残联将对以上年审材料留存备查。
联系电话:28665396 天元区年审交流QQ群:672162202
附件2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申报年度: 年
申报单位(章) | 邮 编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 址 | 单位性质 | 所属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在职职工人数 | 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 | ||||||||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 社保登记编码 | ||||||||
残 疾 职 工 花 名 册 | 姓 名 | 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号 | 残疾等级 | 性别 | 月工资 | 社保个人编号 | 残疾人(监护人) 联系电话 | 是否劳务派遣 |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