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惠民政策清单 | |||||||||
序号 | 主管单位 | 政策名称 | 政策优惠对象 | 政策优惠标准 | 申报流程 | 发放频次 | 发放时间 | 政策文件或依据 | 备注 |
1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天元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 日常门诊补助标准: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门诊费用全额补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补助。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50元。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特殊慢性病及特大疾病定额门诊补助:患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卫健局共同核定的特殊慢性病或特大疾病,需要维持院外治疗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定额门诊补助标准:1、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或肾移植后)的,每人每年补助500元。2、患肝硬化并发腹水、风湿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先天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3、患再生障碍性贫血、脑溢血后遗症的,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住院医疗补助: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按不同对象给予不同比例的医疗补助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额补助。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按40%补助,其中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按60%补助。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30%补助,其中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按60%补助。4、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单次住院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特别医疗补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后的自负部分数额较大(个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给予特别医疗补助:1、1500元至3000元的,补助500元。2、3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补助1000元。3、5000元以上的,补助2000元。 | 申请人在定点医院看门诊或者住院治疗的,直接在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如不在定点医院的,由申请人到所在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申请。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元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办发〔2009〕8号) | |
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天元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 |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受奖的天元籍和驻区现役军人 | 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的奖励5万元;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3万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万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0.5万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0.2万元;受到国际表彰的按照对应等次给予奖励;战时官兵获誉立功在平时的基础上增加一倍的奖励。 | 收到部队立功喜报后,由区人武部审核,再交付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 | 不定期 | 收到立功受奖喜报后 | 中共株洲高新区工委委员会议中共株洲市天元区委常委会议纪要株高天工常纪【201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