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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司罚决〔202401  

被处罚人:××19××××日出生,住址:株洲市天元区×××小区,身份证号码430×××××××××××××××执业证号:31××××××××××××,系株洲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联系电话13×××××××××

株洲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谭××主持召开株洲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罢免袁××、邓×监事职务,涉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本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立案。现审查了证据和相关材料,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谭××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本机关查明,××、邓×是株洲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袁××、邓×等七名股东认为株洲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株洲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2023年12月7日株洲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聘请株洲市天元区中良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谭××为其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的代理人,代理费壹万伍仟元,代理权限是代理诉讼案件和指导召开股东大会。2023年12月24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谭××主持召开了株洲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修改了该公司公司章程,罢免了袁××、邓×监事职务。2023年1月10株洲市×××法律服务所株洲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了委托代理合同,并退回了预收的壹万元代理费。目前××、邓×撤销了对株洲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谭××的投诉(包括司法行政部门、信访、政法委、纪委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袁××的调查笔录、谭××的调查笔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谭××执业证、株洲市×××法律服务所的情况说明、株洲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民事起诉状、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委托代理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株洲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袁××撤销投诉报告及相片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谭××不具备主持株洲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其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罢免袁××、邓×监事职务,超越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依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决定给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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