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超:
你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两件,案号分别为株天政复字〔2024〕182号、株天政复字〔2024〕185号现已审理终结。
自本案审查期间,本机关两次通过EMS向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地址邮寄行政复议纸质文书,两次均未成功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株天政复字〔2024〕第182号)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株天政复字〔2024〕第185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株洲市天元区司法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北一号附属楼天元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30日未领取,视为送达。
若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