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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司法局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株洲市天元区司法局

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株洲市天元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株洲市天元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现将株洲市天元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检查主体

(一)行政机关

序号

单位名称

1

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

2

发展和改革(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3

民宗

4

区教育局

5

区民政局

6

区司法局

7

区财政局

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9

区自然资源

10

住房和城乡建设

11

区消防救援大队

12

区水利局

13

区新闻出版局

14

区商务局

15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

16

区卫生健康局

17

区审计局

18

区应急管理局

19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20

市场监督管理

21

区统计局

22

区医疗保障局

23

区公安分局

24

区档案局

25

区保密局

26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7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

28

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29

嵩山路街道办事处

30

栗雨街道办事处

31

马家河街道办事处

32

群丰镇人民政府

33

雷打石镇人民政府

34

三门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单位名称

1

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受委托的组织

序号

单位名称

1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其他事项

1.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区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2.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以各单位上报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为基础,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区本级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未纳入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范围。

3.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株洲市天元区司法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