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明:
你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株洲市天元区芊颁丽商贸商行的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号为株天政复字〔2025〕287号,现已审理终结。
自本案审查期间,本机关多次通过EMS向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地址邮寄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纸质文书,你均予以拒绝收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株天政复字〔2025〕第287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株洲市天元区司法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北一号附属楼天元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30日未领取,视为送达。
若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