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引导我区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但不限于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新研发、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动力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双创中心”)依照株洲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区内孵化器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区内孵化器聚焦专业化方向转型升级,推动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负责区域内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六条 鼓励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加强对孵化器建设的引导和支持,发挥企业灵活机制优势,架设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桥梁,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型、企业自主型、科研院所主办型等多元主体孵化发展格局。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八条 鼓励孵化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及服务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九条 鼓励孵化器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十条 鼓励孵化器共享创新服务内容,各孵化器可结合自身优势向其他孵化器提供服务便利,区双创中心结合孵化器共享服务工作绩效,向高新区管委会提请政策支持。
第三章 备 案
第十一条 孵化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器自愿向区双创中心申请备案。备案条件具体如下:
(一)备案范围:以孵化与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机构为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且孵化器场地位于株洲高新区。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中具有专业领域技术背景或专业能力的人员占5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50%以上。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3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内。
(五)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8家)。
(六)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2家)。
(七)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八)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拥有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三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并提供符合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和市场对接等个性性、定制化服务的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依据《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7号)规定,其孵化场地面积可为150平方米以上,其他条件遵照专业孵化器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创新发展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已完成区级备案的孵化器统一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分C等级(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考核80分以上且排序前10%(含)的为A等级;考核70分以上且排序前10%至30%(含)的为B等级,考核60分以下且排序倒数10%的为D等级,其余为C等级。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奖补政策兑现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评为D等级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单位,取消其后两年参评和享受株洲高新区、天元区有关支持孵化器发展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评价期内孵化器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双创中心,孵化器对提交的自我评价及有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孵化器对提交的自我评价及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该孵化器当年考核不合格;
专家评价。区双创中心对孵化器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达到条件要求的,委托或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资料详细审查、现场审查等,出具相关财务审计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
结果公示。区双创中心会同区科技主管部门综合研究评价意见,确定等级并公示结果,评价结果以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双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附件: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附件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孵化器绩效
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一、评价的原则
1.目标和导向性原则。以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
2.科学和客观性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的方式,对孵化器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3. 公平和公正性原则。依据各孵化器报送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动力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双创中心”)的统计数据和报告,通过定量分析和专家评审方式实施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
二、主要内容
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由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创新发展三个一级指标和两个加分项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满分分别为25分、55分、20分,加分项满分为20分。
1. 服务能力:主要从投融资服务、创业导师服务、创新活动、中介服务、专业服务、统计与总结等方面设置6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服务水平,引导孵化器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
2. 孵化绩效:主要从孵化器年新增入孵率、在孵企业融资情况、科技含量、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设置20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企业情况,引导孵化器提高孵化质量。
3. 创新发展:主要从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开展国际合作和引进国际创新资源方面、在孵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及项目立项支持、科技奖励等方面设置4项指标,考察孵化器整合资源鼓励创新、在孵企业争优增资,持续发展的能力。
4. 加分项指标:围绕专业孵化器建设、品牌特色建设等工作的全面考察。
三、评价办法
1. 评价范围:在区双创中心完成备案的孵化器。
2. 评价频率: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评价方法:根据孵化器类型和各指标的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权重,分别计算各指标得分,累加计算基础指标得分,根据孵化器类型赋予加分项得分,二者相加得出孵化器综合评价得分。
4. 评价组织实施:孵化器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统计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区双创中心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作为考核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孵化器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数据、提供评价资料的孵化器,当年考核不合格;如发现孵化器对提交资料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该孵化器当年考核不合格,并追回其所获得的各项奖励。
四、评价指标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1 | 服务能力(25分) | 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4分) | 自建或合作建立用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
2 | 创业导师辅导企业次数(4分) | 已与孵化器签订辅导协议的创业导师为在孵企业提供辅导活动的次数。 | |
3 | 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数量(5分) | 评价期内孵化器为入驻企业组织开展的比赛、路演、沙龙、讲座、培训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数量。 | |
4 | 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3分) | 与孵化器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以上签约机构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
5 |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4分) | 孵化器内接受过创业孵化服务相关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 | |
6 | 统计、总结报告、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5分) | 评价期内孵化器统计数据、总结报告、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 |
7 | 孵化绩效(55分) | 在孵企业总数(3分) | 评价周期末在孵企业总数。 |
8 | 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2分) | 孵化器当年新增入孵企业数量。 | |
9 | 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2分) | 孵化器当年新增入孵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末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
10 | 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2分) | 孵化器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量。 | |
11 | 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2分) | 孵化器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初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
12 | 孵化绩效(55分) | 孵化器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2分) | 孵化器当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
13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3分) |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
14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2分)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 |
15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3分) |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
16 |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2分) | 孵化器内获得股权融资的在孵企业的数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以投资协议、银行进账单等为准。 | |
17 | 在孵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额(2分) |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获得股权融资的总额。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以投资协议、银行进账单等为准。 | |
18 |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2分) | 孵化器内获得股权融资的在孵企业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以投资协议、银行进账单等为准。 | |
19 | 获得债权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2分) | 孵化器内获得银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在孵企业数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以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等为准。 | |
20 | 在孵企业累计获得债权融资额(2分) |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累计获得银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额。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以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等为准。 | |
21 | 获得债权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2分) | 孵化器内获得银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以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等为准。 | |
22 | 孵化器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3分) |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 |
23 | 孵化绩效(55分) | 孵化器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3分) |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24 | 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5分) |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 | |
25 | 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数量(3分) |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控股的、或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数量。 | |
26 | 在孵企业当年总收入增长比例和研发投入占总收入的比例(8分) | 孵化器本年度在孵企业总收入相比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的增长比例和本年度在孵企业总研发投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 |
27 | 创新发展(20分) | 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6分) | 孵化器开展线上线下平台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或协助企业对接技术服务资源的情况。 |
28 | 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引进国际创新资源方面的工作和成效(3分) | 孵化器与国外孵化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展合作、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以及在引进人才、项目、资本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效。 | |
29 | 孵化器在孵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数量(5分) | 孵化器内入驻企业在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数量。 | |
30 | 孵化器在孵企业获得项目立项支持、科技奖励的数量(6分) | 孵化期内入孵企业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数量(不含普惠性项目),入孵企业在职人员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省、市科技奖数量。 | |
31 | 加分项 (20分) | 鼓励专业孵化器建设(15分) | 孵化器内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 |
32 | 品牌特色工作(5分) | 评价期内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孵化模式在区域范围内形成辐射效应,促进地区创新创业文化氛围营造。 |
注:各单位单项指标得分按其在全部参评单位中的排名确定。设单项满分值为x,排序前10%(含)的单位得分为x,排序前10%-30%(含)的单位得分为4x/5,排序前30%-70%(含)的单位得分为3x/5,排序前70%-90%(含)的单位得分为2x/5,排序后10%的单位得分为x/5,单项指标未开展相关工作或数值为0的计0分。
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