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株天政告〔2021〕4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当前,我区已进入森林防火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从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二、森林防火区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
三、森林防火要求
1. 禁止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2. 禁止烧荒、烧田埂、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3. 禁止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4. 禁止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5. 禁止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凡违反本通告在森林防火期间内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将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公安或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0、0731—28665617。
特此通告。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政策解读链接:区林业局解读《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