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天政办发〔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区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听证事项范围,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的议题事项,报送区司法局审核,区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
第五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区司法局汇总编制年度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将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时间、工作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同步纳入听证目录。
第六条 经审定的区政府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由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送区司法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或听证目录。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事项向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纳入目录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